考试总分:39分
考试类型:模拟试题
作答时间:60分钟
已答人数:967
试卷答案:有
试卷介绍: 全国2009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司法试题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A公司净资产100万元
B公司法定住所地
C公司股东人数55个
D公司经营范围
A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B拥有十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C五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D公司总经理
A国有独资公司设股东会
B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的人员组成
C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所有职权
D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将公司合并、分立的决定权授予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
A股东会决议解散
B行政解散
C司法解散
D营业期限届满解散
A股东会
B董事会
C职代会
D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A3个月;1个月
B6个月;1个月
C6个月;2个月
D12个月;2个月
A乙公司的董事会
B债权人会议
C人民法院
D破产管理人
A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按份责任
B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的按份责任
C公司成立后,其他发起人未缴足出资的,承担补交出资的连带责任
D公司设立过程中,其他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其他发起人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董事会
B总经理
C公司
D股东
A所有债权人
B所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C所有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D所有申报债权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A公司董事
B公司总经理
C公司监事
D公司财务负责人
A变更前公司的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B变更前公司的债务可以直接注销
C变更前公司的债务由变更后公司的股东承继
D变更前公司的债务必须还清后才能变更
A无需制定公司章程
B由股东制定公司章程
C由董事会制定公司章程
D由工商行政机关为其制定公司章程
A15%
B25%
C30%
D50%
A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债务利息
B未到期的债权
C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D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A王:本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与乙公司合并
B李:吸收合并是不需要签合并协议的,只有新设合并,双方才要签订合并协议
C王: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双方都得签订合并协议
D李:因本公司的一个债权人变更法定住址时未通知我们,现在我们合并也可以不通知他
A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
B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C经股东会同意,董事长一人可以拥有两票表决权
D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A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B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C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
D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部分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
A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B先行清偿共益债务
C按比例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D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中止破产程序
A公司名称
B公司住所
C公司经营范围
D公司股东人数
E公司注册资本数
A通过公司分立的决议
B通过转让公司主要财产的决议
C通过的增资决议
D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
E公司经营期限届满,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决议
A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协议
B公司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合伙人则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C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D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合伙企业则强调人的联合
E公司股东不得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合伙人可以通过协议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
A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B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再由债务人负责清偿
C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在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之前不得行使担保权
D因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E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A公司可转换债券上市
B造壳上市
C存托凭证上市
D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E买壳上市
A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B重整计划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C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D在重整期间,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E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务人仍应承担清偿责任
A因公司合并而需要解散的
B人民法院根据股东诉请判决公司解散的
C公司成立后无故超过六个月不开业而被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D股东会决议解散的
E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解散的
A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
B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名额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C董事的任期为5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D中外合营者的一方可以同时委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人选
E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担任